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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代末原南阳市对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初步探索

七十年代末原南阳市对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初步探索

发布时间:2026-09-04 党史室 阅读次数:42 【字体: 小 中 大】

发布时间:2026-09-0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原南阳市开始对扩大企业自主权进行初步探索。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对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步骤作了原则规定,1979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对扩大企业自主权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中共南阳市委决定从1979年底开始在部分市属企业中,开展试行扩大企业自主权工作。其主要有:下放企业经营权,生产计划权。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自行安排生产经营计划,在执行国家计划时,如遇到特殊情况,任务无法按时完成时,企业有权调整生产计划。对于已经生产出来的国家指令性产品,其超产部分企业可以自销。自销产品的价格可以在国家规定价格上下20%的范围内浮动。

下放企业用人权。企业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在充分保证生产质量、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择优招收合同工、临时工等。也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聘请经济技术、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如南阳市柴油机厂实行在不减少生产任务的前提下,把车间(分厂)、科室一些工作能力较差、业务技能低的人从主要工作岗位上撤下,重新安置。这一举措有力地调动了生产、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到1980年底,全市共计80家企业调整内设机构,经过民主选举或公开招聘确定中层领导,33家企业招收合同工、临时工,充实到生产第一线。全市20多家企业实行用工合同制,13家企业共招收集资工748名。

试行扩大企业自留资金使用权。这主要是扩大企业把向外单位投资、转让、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收回的资金并入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权。企业利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自有资金不足,可以利用税前利润进行偿还。企业用于研发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购置样机、样品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凡提前完成投资所实现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自用。对于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完成技术改造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自有资金进行抵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适当惩罚。

允许部分企业实行浮动工资,企业在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技术、销售指标,且经济效益大幅提高的前提下,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技术人员的贡献大小,报上级部门批准,给予浮动工资或实行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于计划指标完不成不达标的企业,依照不同情况,停发或缓发企业主管领导的奖金及工资。在试行中,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确定计件工资制、浮动工资制、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等多种工资形式。南阳市塑料厂作为计件工资的试点单位,制定出先进合理的单位产品成本工资计算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并在全市推广交流。

允许企业进行联合经营,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其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上缴财政税收渠道的前提下,有权参与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联合经营和贸易合作,有权参与多边与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以此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通过对企业扩大自主权试点,使企业从过多的行政干预中解脱出来,有利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加产品种类,扩大产量,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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